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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律师:不少富商去世后,都会留下很多麻烦

  “我们见到过很多类似的遗产纠纷案件。尽管许多企业家做生意非常有智慧,但在家族财富传承上,却没有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进行有效的规划。他们离世后,往往会留下很多麻烦。”

继承纠纷律师:不少富商去世后,都会留下很多麻烦▲宗馥莉 图/本刊记者 姜晓明

“我们见到过很多类似的遗产纠纷案件。尽管许多企业家做生意非常有智慧,但在家族财富传承上,却没有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进行有效的规划。他们离世后,往往会留下很多麻烦。”

 /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陈洋

2025年7月13日,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馥莉因遗产纠纷被起诉的消息在国内引发广泛关注。国内媒体普遍援引的是彭博社7月11日的报道,但这并非彭博社首次爆出有关此案的消息。

早在2025年2月21日,彭博社就已披露了该案的部分细节,包括起诉文件为2024年12月底提交,原告分别为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Zong)和宗继盛(Jerry Zong)。然而,彼时媒体“尚不清楚原告是否与这位饮料巨头继承人有亲属关系”。

如今,更多细节浮出水面。原告律师称,上述三人为宗馥莉的“同父异母弟妹”,宗庆后曾指示下属通过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信托,汇丰账户2024年年初余额约18亿美元,然而截至2024年5月,已有110万美元被转出该账户。原告要求冻结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约18亿美元资产,并追索宗庆后生前承诺的21亿美元信托权益。三人同时在杭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宗庆后持有的娃哈哈集团29.4%股份的继承权。被告宗馥莉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不认可相关证据,且“未获知宗庆后相关指示”。

三名原告的出现,并非毫无迹象可循。据《证券时报》报道,2022年12月,宗继昌和宗婕莉便已进入娃哈哈体系。当时,沈阳娃哈哈荣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人事变更,宗继昌和宗婕莉被新增为董事。在宗庆后去世后,宗继昌的名字又出现在天津娃哈哈食品、双城娃哈哈乳品、大理娃哈哈饮料等多家关联公司的董事名单中。此外,自2025年年初以来,娃哈哈已关停18家分厂的生产线,其中多家分厂的股东名单中就包含原告的名字。

在过去很长时间,宗馥莉都以“宗庆后独女”的身份为外界熟知。2021年12月,已加入娃哈哈17年的宗馥莉出任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晋升集团“二号位”。2024年2月25日,曾两度成为中国首富的娃哈哈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宗庆后去世,享年79岁。然而直到当年8月底,宗馥莉才正式接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成为娃哈哈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也随之迎来大换血。

就在宗馥莉全面接手之前,还发生了一场辞职风波。2024年7月18日,网上流出一封带有宗馥莉签名的“致娃哈哈集团全体员工的函”,落款日期为:7月15日。信件称,“近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娃哈哈集团’)部分股东就本人自宗庆后董事长离世后对娃哈哈集团经营管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致使本人无法继续履行对娃哈哈集团及其持股公司的管理职责”,故决定自7月15日起辞去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经营管理。

四天后,风波暂息。娃哈哈发布声明称,为确保公司的平稳健康发展,经各股东友好协商,宗馥莉决定继续履行娃哈哈集团的相关管理职责。《财新》当时曾援引接近娃哈哈的股东人士消息称,宗馥莉此次辞职跟国资股东无直接关系,系接班过程中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

然而,辞职信发布不足半年,这位坐拥810亿元财富的“2024年胡润百富榜中国女首富”,再度卷入了新一轮的权力与财富之战。

豪门深似海,但遗产纠纷并不只出现在豪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

在此背景下,《南方人物周刊》采访了两位长期从事继承纠纷案件的律师,在拆解宗馥莉被诉案的焦点之外,也希望从更广的范围厘清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争议和误区。

继承纠纷律师:不少富商去世后,都会留下很多麻烦

继承纠纷律师:不少富商去世后,都会留下很多麻烦

李金涛:原告方举证责任相对较重

就目前娃哈哈家族内部遗产纠纷案件披露的信息,我最关注的点是信托。

信托是非常有效的财产传承工具。信托的一个基本法律特征是:一旦财产进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从委托人个人名下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委托人不再直接控制这些资产,信托财产将由信托公司管理。即便委托人日后设立了遗嘱,因为信托资产不在委托人个人资产范围内,就不会受遗嘱影响。因此,我个人认为信托的有效性以及信托约束的财产范围,将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

按照原告的说法,当年是宗庆后“指示下属通过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信托”,且“截至2024年5月,已有110万美元被转出该账户”。如果财产还能被转出账户,至少说明钱并没有进入信托账户,或者即便确有设立信托的委托,当时手续可能也没有完结,所以在法律定性上就会有分歧。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确要通过信托进行财产传承安排,就务必保证其有效性。例如,信托合同应由委托人亲自签署,并且进入信托的财产应当是个人的合法税后财产。宗馥莉律师团队的反驳意见称,涉案账户资金实际上是用于东南亚市场扩展的储备金,其中110万美元的转账是支付越南工厂设备尾款,且已提供相关合同和发票作为证据。因此,案件涉及的财产本身目前仍存在争议。总的来说,确保信托的设立和财产的合法性是底线。符合这两点要求,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来确定。

另一个广受关注的焦点是亲子关系的认定。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利。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宗庆后的亲生子女,那么他们的法定继承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诉讼材料显示,原告方已向法院提交了宗继昌的杭州出生证明,并申请调取宗庆后生前在医院的血液样本,以便进行DNA比对。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如果一方要求调取医院的样本进行亲子鉴定,一般应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宗庆后已经去世,无法作出表态,而宗馥莉是否会同意,目前不得而知。此外,所谓的“生前血液样本”也需要有证据证明属于宗庆后样本。

当然,案件中还有许多信息尚未披露。按照常理来看,三名原告中最大的已经36岁,如果他们的主张属实,那么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应该能够提供不少生活上的痕迹作为佐证。例如,学籍记录、就医记录、信托合同等,都有可能成为相关的证明材料。原告并未更早地提起诉讼,或许是出于其他考虑。对于原告方来说,举证责任相对较重,他们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继承纠纷律师:不少富商去世后,都会留下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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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述龙:后续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可能性较大

娃哈哈家族内部遗产纠纷目前披露的信息,涉及两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然而,原告要享有这种平等的继承地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确为宗庆后的子女。与之相对,如果宗馥莉方认为与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不成立,她也可以提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通过生物学的方式来否定这一关系。谁提出主张,谁就有举证的责任。

其次,遗嘱继承涉及多种形式,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目前,宗馥莉方提供了一份2020年的遗嘱副本。但目前公开信息尚未透露遗嘱的具体形式。

如果是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需签名。如果见证人与受益人存在利害关系(如有证据显示双方存在上下属、朋友、同学关系等),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都需要遗嘱人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署,遗嘱才可能有效。

因此,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遗嘱(注:据媒体报道,宗馥莉的律师团队出示的宗庆后2020年签署的遗嘱副本中明确写道:“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是否合法有效。如果遗嘱合法有效,没有更强有力的证据能推翻遗嘱,法院通常会根据遗嘱作出判决。如果遗嘱被认定无效,法院将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各继承人可以从多个方面提供证据来影响继承分配,例如证明宗庆后先生的子女在生前是否履行了足够的赡养义务,或者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影响继承份额。

虽然娃哈哈回应称,“家族内部事务与公司的运营及业务无关”,但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公众和市场的反应不容忽视。从宗庆后先生去世至今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显然各方已经尝试过协商,没能达成一致才进入诉讼程序。

如今,鉴于有报道称三位非婚生子女可能拥有海外国籍,以及持续对抗会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双方最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可能性较大。

继承纠纷律师:不少富商去世后,都会留下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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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涛:不少富商去世后,都会留下很多麻烦

在过去经手的财产纠纷案件中,我们既代理过婚生子女方,也代理过非婚生子女方。

一旦婚生子女方了解到父亲(母亲也有,比较少见,以父亲居多)另有子女,一般会寻求律师的法律建议。我们通常会建议当事人不要回避,主动与父亲沟通,尽早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劝说父亲尽快设立遗嘱,或者部分生前便于处分的财产(房产和钱款等),可以生前处分。

就股权而言,从我们接触的案例来说,一般情况下,父亲还是希望将自己的家业传承给婚生子女,只是有些父亲觉得自己仍然年富力强,不愿意放弃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通过针对性的法律文书设计,不仅可以实现股权转移登记,还能确保父亲一方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样一来,当非婚生子女发起诉讼时,他们能够要求处分的财产范围早已被最大程度地缩小,剩下的就是钱的问题,不至于严重影响公司的核心经营。

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最关键的是保留能够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亲子鉴定报告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无法获得亲子鉴定报告,也可以保留出生医学证明、上学时的相关资料等,孩子成长过程中许多关键节点都需要父亲签名,这些资料都应妥善保管,为后续证明亲子关系提供依据。

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如父亲已回归原本的家庭,不愿承担责任,或者父亲面临生命危险等情况,我们会建议非婚生子女在父亲生前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父亲还在世,父亲会是确认亲子关系的被告方,原告如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即便父亲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也有可能会直接认定双方的亲子关系。

实际操作中,也出现过一些“另辟蹊径”的证明方式。比如父亲去世后,婚生子女不配合非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作为非婚生子女的原告辗转找到了另外一名“同父异母”的非婚生子女,后者有直接的亲子关系证明。最终,原告通过与后者的亲子鉴定,间接确认了自己与父亲的亲子关系。

尽管许多企业家做生意非常有智慧,但在家族财富传承上,却没有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进行有效的规划。他们离世后,往往会留下很多麻烦。

当然,富裕人群始终是少数。对于普通家庭,遗产纷争也十分常见。

大家一定要了解的法律常识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因此,并不是独生子女就理所当然能够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比如在一些新闻案例中,我们经常看到独生子女不得不与其爷爷奶奶(背后是叔伯辈)就其父辈的财产展开激烈的争夺。

此外还有多子女的情况。例如,在法定继承中,兄弟姐妹等继承人可能会通过个人影响力在父母生前控制老人的资产。有的子女可能会拿着老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存单,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这种情况可能导致遗产范围的认定出现分歧。另外,关于各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分配份额,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究竟是否应该均等分配,还是有些继承人应当多分。

又比如,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仍然健在,生前已处置的财产可能会因意思表示的争议而引发纠纷。举个例子,假设一对老人有多个子女,他们曾经共同决定给其中一个儿子100万元,并且转账完成,儿子用这笔钱购入了房产。几年后,其中一位老人去世,剩下的那位老人在其他子女的施压下,就可能做出跟当年不一样的意思表示,比如改口说当时只是“借钱”或者“代管”。所以如果存在多子女的情况,我们会建议子女保留老人的书面赠予协议,在行为当时就保留证据,确认当时的意思表示,避免日后纷争。

遗嘱也是经常引发争议的点。遗嘱并不是随便立就能有效,它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在实践案例中,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大量存在。原因在于许多人往往是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写遗嘱。

法定遗嘱的形式只有六种。例如,自书遗嘱必须从头到尾亲自书写,且签名必须是本人亲自签署。很多人写完后会忘记写日期,或者日期不明确,这就导致遗嘱的法律要素不完整,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再比如,打印遗嘱。虽然电脑打印很方便,但打印遗嘱除了立遗嘱的人亲笔签名外,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并签名,二是见证人除了行为能力符合,还需要与遗嘱受益人没有利害关系。很多人在实践中未能严格遵守这一点,甚至使用不合格的见证人。我们曾遇到过一个案例,遗嘱人录制了视频和音频,但在录音录像中担任见证人的就是受益人本人,这样的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尽管我们常常建议,如果你的家庭关系中存在多位第一顺位继承人,最好提前订立遗嘱,但涉及生前处分,我们通常不建议老年人在财产较少的情况下过早进行生前财产安排。如果老人只有一套房子,就不宜过早地将房产转给其中一个子女,应优先保障自己养老。

我们曾处理过一个案件,老人将唯一的房产赠与其中一个子女,后来这位子女要卖房,便将老人赶出家门。所以,即便老人决定在生前就将唯一房产赠予子女,也一定要签署法律文件保证自己的居住权。

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居住权是一项法定物权,老人可以直接到房管局进行居住权登记。这样,即使老人将房产转给子女,居住权的登记也能避免子女单方面处置房产,确保老人有权继续居住。

继承纠纷律师:不少富商去世后,都会留下很多麻烦

继承纠纷律师:不少富商去世后,都会留下很多麻烦

廖述龙:老百姓往往对证人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缺乏重视

最近几年,我们代理的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部分原因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在变化。比如过去重男轻女很普遍,认为女儿嫁出去了,自然就失去了继承权;又或者多子女家庭,要让那些长期在家照顾老人的子女与长期在外地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平分遗产,显然也不公平。

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利是平等的。这几年,我们也代理过非婚生子女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纠纷案件。

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为了确保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也同样有赡养的义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提倡或鼓励婚外生育。婚外生育仍然有违传统道德观念,但这也应当仅限于对父母的道德评价,不应延伸到子女身上,因为子女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

我们处理的继承类案件大多数都围绕法定继承展开。这类案件涉及三大关键问题:继承资格、继承范围、各继承人所占份额。

举个典型案例。2023年,我们代理过一起较为复杂的继承案件。当时,我的当事人是一位六十来岁的女性,二婚丈夫刚刚离世不久。两人一起生活了二三十年。二婚时,双方子女都已成年。两位老人日常生活节俭,攒下了两三套房产。男方去世后,男方的婚前子女就起诉了我的当事人,声称她在转移财产并阻碍他们继承。

打官司比拼的不是谁的口才好,而是看证据。继承案件也是如此,关键在于:一,你是否有继承资格;二,哪些证据能够证明你履行了赡养义务,以及履行的程度是否足以支持你主张的财产份额。

上述官司我们律师也是围绕这两点来提供证据。

首先,继承资格。我们的代理人提出,原告中有一位子女并非她二婚丈夫亲生,只因丈夫注重名誉,当时仍然将孩子登记在了自家户口本上,并提供了可以证明女方婚内出轨的书信为证。原告在庭上并不认可,但也没有其他更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

其次,财产份额。这些年,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成年,有了各自的家庭,并未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陪被继承人看病、买药、照顾日常起居,直到最后的安葬事宜,大都是我的当事人在承担。我方提供了大量证据,比如看病的发票、付款凭证,也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案件虽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还是支持我的当事人多分财产的意见。

在被起诉之前,我的当事人其实并没有留存证据的意识。老百姓往往对证人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缺乏重视。但也并非没有方法可以弥补。例如,医院的就诊记录可以调取,付款记录也可以通过银行卡流水、微信账单等来复原。这些线上的凭证基本都能通过倒查的方式来解决。但即便这样,我们还是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做好记录、留存证据。

婚姻、家事、继承类案件与商事等其他类案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更考验律师对于证据的范围以及形成过程的把握。比如,我们之前做过一些继承纠纷和抚养权争夺的案件,中间涉及的证据往往非常繁杂且细致。与商事案件中通过合同可以直接判断是否履行、是否违约及违约金额不同,婚姻、家事、继承类案件的证据则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证据的收集更加依赖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随着代理这类案件的增多,我们对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心理特点也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例如,在继承案件中,那些未曾陪伴或照顾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很可能会对其他继承人产生不信任感;而没有保管被继承人银行卡或者占有财产的一方,通常会对其他继承人产生怀疑,大多数会通过申请查询银行流水等方式来消除自己的疑虑。

同时,被继承人生前对待各继承人的态度,也往往成为引发诉讼和继承人之间矛盾的直接原因。

办理这些案件时,我们会从当事人身上看到父母是如何处理子女关系的,子女是如何对待父母的,以及夫妻之间的互动;看到矛盾是如何产生、累积,最终引发法律纠纷。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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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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